案情重演 魏先生驾车带家人出游途中与一违章小轿车相撞,造成魏先生身体多处骨折,家人也有不同程度的损伤。魏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谢某赔偿自己及家人各项损失3万余元。 庭审中,谢某提出魏先生曾办理人身保险,受伤后获赔了1万余元。此保险赔偿金应从自己赔偿魏先生的损失额中扣除。 最终,法院判决谢某赔偿魏先生各项损失2万余元。
法官说法 损益相抵原则指受害人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某种利益时,在其应得的损害赔偿额中应扣除其所获得的利益部分,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原则。本案中,谢某就是基于此原则提出的请求。 保险金的取得并不能免除人身损害赔偿中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参照被保险人对保险的需求和缴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的,而不在于对损失的补偿。可见,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理赔不是在交通事故中从保险获益,本案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魏先生的人身损害是由谢某侵权造成,谢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